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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今日精华文章(20230210)

时间: 2024-04-22 22:21:49 |   作者: 罐头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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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合乎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近期,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对合乎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因滞销、退货,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

  实务中,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退运商品的原因有很多,如滞销、退货、不符合进口国检验检疫标准、主动召回等。在4号公告出台之前,对于跨境电子商务退运商品的税收政策暂无明确规定,除因品质、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外,退运的货物在进入中国境内时,需要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4号公告一发布,跨境电子商务退运商品可以大幅度减轻税负。

  举例来说,2021年3月,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免税出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税则号列3304100011)。2021年5月,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2021年6月,商品原状退回中国。假设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为1万元,关税最惠国税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

  在4号公告出台前,这批高档化妆品在退运进境时,甲企业应当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来说,甲企业的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0000×5%=500(元);消费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10000+500)÷(1-15%)〕×15%=1852.94(元);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0000+500+1852.94)×13%=1605.88(元),需要缴纳的税款合计3958.82元。

  4号公告生效后,假设2023年3月,甲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免税出口了一批高档化妆品(税则号列3304100011)。2023年5月,消费者选择无理由退货。2023年6月,商品原状退回中国。由于该笔业务符合4号公告要求,在退运商品进境时,甲企业不再需要向海关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即节省了3958.82元税收支出。

  4号公告能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节省不少税收支出,但同时也有较为严格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退运时间、监管代码、退运原因、退运状态。

  ——注意退运时间。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分清两个时间:一是4号公告适用时间,二是退运时间。4号公告的适用时间,为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即2023年1月30日—2024年1月30日。退运时间为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

  ——注意监管代码。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商品。

  具体来说,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是最常见的跨境电子商务模式,即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代码9610是“集货模式”,其全称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买卖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代码9710为企业对企业出口模式,具体为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代码9810具体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注意退货原因。4号公告明确,退运原因应为因滞销、退货这两种。跨境电子商务因其他原因退运商品,不能享受4号公告优惠。

  ——注意退货状态。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理论上讲,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4号公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了例外情况: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

  基于此,笔者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加强供应链管理。如4号公告明确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这就要求企业在供应链上有较为高效的安排。从出口之日到境外消费者选择退货,中间还会有一段时间,留给企业收妥退货商品、完成退运安排的时间往往不到6个月,因此建议企业为退运的物流留足时间。此外,还应加强退运过程中的仓储管理,避免在退运过程中产生二次损坏。

  一般来说,在退运商品复运进境时,跨境电商应当提交相应资料。这些资料包括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

  具体来说,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特殊情况下,跨境电商企业已享受出口退税的,应当先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然后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需要提醒的是,4号公告第五条明确,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从实务来看,跨境电商企业若违规操作,很可能引发刑事风险,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逃税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跨境电商企业应给予高度重视,增强合规意识。

  2023年02月10日版次:06 作者:供稿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春节前后,不少企业向客户赠送了购物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礼品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这些礼品卡涉及到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发票开具和抵扣。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春节前后接到的咨询电话情况看,这两方面的问题很受纳税人关注。

  从安徽12366接受咨询的情况看,送出购物卡的企业对购买购物卡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非常关注,而拿到购物卡的客户对用购物卡购物后能否拿到发票同样也很关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售卡方在收到充值资金时,尚未发生实际的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编码规则,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实际操作中,售卡方应在开票系统中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时,勾选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编码,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在持卡人实际使用购物卡消费时,货物或服务销售方、特约商户等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购卡方在购买购物卡时,可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此后,不管客户什么时候用购物卡购物,商家均不可给购物者开具发票。

  举例来说,2023年1月初,甲公司向A集团总部购买6000元的购物卡。购买时,A集团应向甲公司开具总额为6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此笔售卡业务中,A集团不缴纳增值税,且甲公司取得的是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23年1月底,甲公司持卡在A集团下某分店购买了2000元的商品。该分店应就此笔销售业务缴纳增值税,但不得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后续,该分店根据实际结算的货款向集团总部收取资金2000元时,应向集团总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集团以分店向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向甲公司售卡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从安徽12366接受咨询的情况看,购买加油卡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受关注。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十二条明确,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企业购买加油卡,充值时,可取得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实际加油后,如果企业有需求可以由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举例来说,乙公司向B加油站购买2万元的加油卡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购卡时,B加油站可以向乙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此时,乙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扣税凭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乙公司实际加油后,可凭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由B加油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办理ETC充值卡如何取得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也是安徽12366春节前后的咨询热点。

  整体来讲,纳税人办理ETC充值卡的开票时点有两个:一个是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另一个是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只能选择一个时点开具相应票据。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24号),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需注意的是,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ETC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举例来说,丙货车公司为ETC客户,2023年1月1日充值1000元,1月1日—1月10日,在经营性公路上通行15次,共消费600元。如果丙公司在充值时,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那么之后不能再取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发票。如当时未开具不征税发票,消费后可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该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为更好地服务ETC用户,相关部门通过热线电话提供业务咨询。客户如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开票问题,可拨打全国通用的发票服务平台热线;各省(区、市)ETC客户服务机构热线电话,可以登录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如有通行费电子发票的查验和抵扣等税务问题,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事项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编者按 税前扣除凭证,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支出项目不同,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要点也不一样。本期对不同支出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点进行解析,供读者参考。

  又到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季。借款利息支出,是企业常见的涉税事项。在企业借款模式中,有一种“利随本清”的模式,即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清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对于期限较长的借款来说,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一直是实务中广受关注的话题。

  甲公司是一家非金融企业,于2022年1月1日向乙银行(非关联方)进行借款,本金为1000万元(固定年化率约为5.83%),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按规定属于收益性支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2年后(即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1120万元。在会计处理时,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2022年应付利息(1120-1000)÷2=60(万元)。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由于这笔借款利息尚未实际支付,因此,甲公司财务人员比较困惑: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就该笔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税务处理?

  甲公司的这笔借款,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甲公司这笔借款对应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甲公司来说,贷款期间平均分布在2022年度和2023年度,从2022年1月起银行向甲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的所有利息支出,在2023年12月31日才实际支付,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2022年度和2023年度分别产生应付利息支出120÷2=60(万元)。因此,甲公司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分别于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相应的借款利息支出60万元,并分别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重要凭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时,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如果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发布后,企业发生利息支出,必须统一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否则,相关企业发生的利息,将无法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凡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甲公司的利息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取得乙银行合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甲公司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约定在借款到期日(2023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这种情况下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出借方乙银行来说,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其按照合同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收取利息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才需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甲公司需要在2023年12月31日实际还本付息时,才能取得相应的发票。这种情况下,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计提的60万元应付利息,其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

  笔者认为,其实,上述税收政策,已经明确排除了乙银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暂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政违法性。对甲公司来说,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60万元,属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情形。这里的“无法”,不是甲公司不主动取得,也不是乙银行不按规定开具,而是未到政策所规定的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以合同及利息计算表等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的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在2023年12月31日实际支付还本付息,且按规定取得乙银行开具的利息支出增值税发票后,借款合同协议及利息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甲公司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核查。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甲公司直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乙银行合规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则需要按规定补缴2022年度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款,同时需要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实务中,还有观点认为,甲公司会计上计提的2022年利息支出,由于没有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在当年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实际支付利息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将相应支出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由于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操作口径,建议相关纳税人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防范后续税务风险。

  2023年02月10日版次:07 作者:胡朝平 钟美玲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浙江省温岭市作为“中国水泵之乡”,是全国最大的农用水泵生产基地,其小型泵产量居全球第一。经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调研发现,温岭市3000多家泵业企业中,中小微企业占比超90%。水泵企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多数直接对接终端市场,因财务不健全,存在现金收款不入账、未及时确认收入等情况,由此产生的少计销售收入、成本列支混乱等税务风险,值得相关企业高度重视。

  温岭市生产的水泵以小型泵为主,市场销售占比较高,不开票情况普遍,且现金交易较为频繁。因此,部分企业在申报收入时,往往会有意漏掉或减少这部分销售收入。除此之外,根据水泵制造行业的特点,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废料,俗称“铁末子”。“铁末子”的废料产出比例相对固定,企业每隔一段时间会对产生的废料进行处置。但是,一些水泵企业对这些下脚料申报较为随意,导致不如实填报其他业务收入的情况时有发生。

  A企业是一家水泵制造企业。增值税申报表显示,其2021年申报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未开票金额27万元,未开票申报比例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比例。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1.99%,低于行业平均税负率。同时,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电耗主指标+其他综合指标”泵业监管模型,该企业每度电对应产值为40元,低于行业平均值。经税务机关核实,该企业存在废料处置后取得的销售收入未及时确认、部分现金收款未入账的行为。

  温岭市税务局征收管理股股长朱招兵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等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等政策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产废企业下脚(废)料销售的监督管理,产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下脚(废)料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销售收入,以及通过现金收付或个人账户转账的未开票收入,均属于企业当年的应税收入。企业应当在申报期内及时统计无票销售部分,并如实申报缴纳,避免造成偷逃税、税款滞纳等风险。

  温岭市税务局在调研中发现,水泵制造过程中所需的配件较多,除矽钢片、铸件及漆包线“三大件”外,还需要取得其余零散配件。不过,水泵企业购入零散配件,往往难以取得对应的发票。部分企业财务人员为图方便,尽量多开主要材料的发票,以弥补其他发票取得不足,存在风险隐患。成立于2017年的B企业就存在这种情况。

  B企业2021年申报销售收入2147万元。税务人员在审核时发现,其营业利润率明显偏低。通过进一步取证,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当年度耗用原材料1593万元。其中,铸件、漆包线、定转子三大主要材料的耗用分别为458万元、425万元、527万元,合计1410万元,在原材料耗用中所占比例高达88.51%,不符合生产实际。

  温岭市税务局征收管理股副股长林春松分析,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经核实,在B企业多列的直接材料成本中,存在为弥补其他辅料的发票取得不足问题,要求原材料供应商多开主要材料发票的情况,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情形。结合实际成本支出情况,按照生产工艺来推算,反而暴露出B企业存在少计收入的问题。

  随着行业的发展,温岭市水泵企业已在本地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集群。据统计,温岭市泵类生产配套企业有近3500家。这些配套企业部分从事矽钢片冲件、定转子、泵壳、漆包线、电机等配件生产,部分专注于提供组装等加工劳务,精细的产业配套体系大幅降低了水泵的生产制造成本。除少数老牌泵企还坚持做“全能厂”外,温岭市绝大部分水泵企业都选择和配套企业合作,由此带来了加工费的涉税处理问题。

  C企业是一家“非全能厂”性质的水泵生产企业。税务人员发现,企业固定资产中,并没有使用矽钢片制造定转子的机器设备——冲床,也就是说,企业其实并不具备定转子的生产条件。而C企业2021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20多万元的矽钢片进项税额,却没有列支加工费支出,税务人员便上门进行核实。原来,该企业将材料送外单位加工后,以下脚废料抵减加工费,但C企业并未取得加工费发票,也未就下脚废料销售行为开具相应的发票,存在少列成本和少计收入的风险。

  温岭市税务局风险管理股股长柳敏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根据这一规定,C企业提供材料矽钢片,由外单位受托进行加工,受托方应向C企业开具加工费发票。在此期间,C企业发生的以实物(下脚料)销售抵减加工费的行为,应向受托方开具下脚料销售发票。

  外部专家咨询费,通常是由企业邀请外部专家,对企业某类事项提供专业意见,向其支付的报酬。实务中,企业支付外部专家咨询费的情况并不少见。向外部专家支付咨询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要有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支付的外部专家咨询费,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务中,外部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对象,大都是外部专家个人,这些个人通常并未办理税务登记,无法自行向企业开具发票。因此,实务中,对于专家咨询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如何管理,一些企业比较困惑。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的,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则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含本数)。

  根据上述规定,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施行按次纳税,增值税起征点为按次300元~500元。也就是说,咨询费不达300元~500元起征点,收款人可以不开发票,支付方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即可。如果超过300元~500元,则应以增值税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各地起征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相关问题的答复,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但达到起征点的,仍然需要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适用的起征点数额,准确区分情形,归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一些企业还比较困惑,如果单笔外部专家咨询费超过了相应起征点,能否由企业汇总申请?

  我国目前仅允许部分特定行业,施行由企业汇总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第三条及第七条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企业汇总申请,适用于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通常来说,劳务报酬的纳税人为外部劳务人员,因此,企业要获得增值税发票,须由外部劳务人员本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外部劳务人员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申请代开,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在同一窗口缴纳有关税费、领取发票。

  建议企业在支付外部专家咨询费时,结合自身所属行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可否由企业汇总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以便作出准确判断。对于明确无法由公司汇总的公司,建议在与外部专家签订合同时,明确其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以降低税务风险。

  2023年02月10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张鲲翼 阚歆旸 通讯员 苏新展

  2月6日一早,在广西钦州港口岸,防城港市防城区心远种养专业合作社的1.5万公斤沃柑被调度装船。当日中午,这艘满载沃柑等水果的货船驶向新加坡,预计于7日后到达。记者采访的多位出口企业负责人说,得益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实施,在协定缔约方间开展对外贸易非常便利。与此同时,企业做好前期基础工作,还能够享受关税减让和税收协定待遇,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1月2日,伴随着RCEP对印度尼西亚的正式生效,RCEP已生效的成员方数量达14个。广西财经学院教授、广西(东盟)财经研究中心研究员霍军介绍,RCEP涵盖了国际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相关原则,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商品贸易关税减让。根据协定,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

  “得益于RCEP,我们开展跨国合作更有信心。”广西宝康源药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刘辉表示,RCEP生效后,很多药品及原材料的关税税率下降明显。2022年,该公司出口越南中药70余吨,获得关税减让30多万元。

  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12.95万亿元,增长7.5%,占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30.8%。区域内农产品、汽车及其零部件、机械装备、化工等行业的贸易都呈现出积极的增长态势。作为中国面向RCEP成员国开放合作的前沿窗口、“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2022年7月—12月,广西对RCEP其他成员国进出口连续6个月实现两位数增长。其中,汽车出口111.9亿元,同比增长45.4%,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进出口179.6亿元,同比增长89.8%。

  在众多企业享受RCEP关税减让优惠时,应注意的关务管理要点为,合规取得RCEP原产地证明——这是关税减让的“通行证”。具体来说,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原产地证书由申请人向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声明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

  南宁海关关税处处长蒋志环介绍,目前,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可以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其中,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签证机构。

  长期研究海关涉税政策的上海海关学院教师王永亮提醒出口企业,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明确其符合原产货物、原产资格等要求。明确符合要求后,企业须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办理企业备案手续。然后,向上述签证机构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在具体操作时,企业在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后,选择“标准版应用”版面中的“原产地”模块中的“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进行企业备案申请。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取得RCEP原产地证明后,运输途中须注意供应链的合规问题,尤其是应遵循直接运输规则。王永亮举例说,企业从福建厦门向新加坡出口生鲜水果,原则上必须直接从福建厦门抵达新加坡。如果运输船舶需要在第三方关境停泊,不可以对水果进行任何实质性加工和改变,否则就违反了直接运输规则,无法享受RCEP协定税率。

  对于出口企业来讲,在境外投资、经营过程中,税收协定是保障中国企业利益的“护身符”,非常重要。而要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关键是要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是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税负责人伍楚兴总结出来的一条重要经验。

  伍楚兴告诉记者,作为拥有核心技术的综合环境服务提供商,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秉承“博览世界,科技为先”的理念,主要向东南亚国家出口厌氧、芬顿、二氧化氯制备等技术产品。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他们非常注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照优惠税率缴纳相关税款,可以大大降低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李家永告诉记者,目前实务中,有少部分企业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申领主体把握不准。李家永介绍,可以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主体,包括中国境内居民企业或个人、合乎条件的外国企业或个人。在具体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在取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后,相关企业还须满足与我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境外辖区的“受益所有人”认定条件。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华政研究院院长吴小强介绍,实务中,“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较为复杂,由缔约对方辖区税务机关,根据其国内税法关于执行双边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的具体规定进行判定。

  吴小强提醒,境外辖区税务机关判定时,通常需要结合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性质、中国对该所得征税情况等综合因素分析,部分辖区对中国居民个人、在中国上市的中国居民企业等对象可直接判定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吴小强提示,出口企业如果较难判定自己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可以充分利用收入来源地辖区税务机关的服务,也可以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帮助。

  出口时,农产品进出口企业更关注如何能快速通关,保证果蔬新鲜运达目的地;机械装备出口企业,则更加关注如何使大型装备满足原产地规则,更容易享受关税减让。记者调研时发现,同是做贸易,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具体适用关税减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重点事项有差异。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以来,成员国间农产品贸易合作十分密切。缅甸香蕉、柬埔寨龙眼、越南榴莲等多种来自东盟国家的水果获得中国检疫准入,丰富了中国消费者的餐桌。中国生产的沃柑等水果,逐渐成为新加坡等地的“香饽饽”。对于农产品进出口企业来说,在关务管理方面,须重点关注RCEP中农业市场准入便利化规则。

  广西财经学院教授、广西(东盟)财经研究中心研究员霍军介绍,农产品贸易便利化的重要增强条款,是跨境生鲜农产品等快运、易腐货物的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即在货物到达后6小时内,提交所需资料后就尽可能予以快速放行。这就要求农产品进出口企业对照RCEP文本要求,满足装运前检验、抵达前处理、预裁定、信息技术运用等要求,以便充分享受快速通关便利。

  与此同时,霍军提醒农产品出口企业,重点关注中国农产品三大出口市场——东盟、日本和韩国的相关规定;应特别关注日本水产品和蔬果等农产品的关税减让政策;还要重点关注出口目的国,如新加坡、文莱等进口依赖度较高的国家适用零关税的时间表,适时增加对日本、新加坡、文莱等国的农产品出口,从而最大程度享受零关税福利。

  在税务管理方面,农产品出口企业则应重点关注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浩智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钟天宁告诉记者,当前,为便利纳税人,国内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较易开具,但同时也存在一些虚构农户身份信息、自产自销证明等不合规现象。农产品出口企业在出口前,应重点核实这些材料,避免出现上游虚构农产品收购交易,从而导致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中国、日本和东南亚都是全球主要的汽车生产、制造基地,东盟是我国汽车及零部件的主要出口地区,相关企业应重点关注、准确适用RCEP的原产地积累规则。

  南宁海关关税处处长蒋志环介绍,企业出口适用RCEP关税减免优惠的前提之一,是满足原产地要求。原产地累积规则,是在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时,如果出口货物在生产工艺流程中,使用了协定其他缔约方的原产材料,如原料或零部件,可以将该部分原产材料的价值,视为生产国自己的原材料而非进口成分的价值,予以累加,累积至最终产品价值中,从而使产品更容易符合RCEP原产地要求,即更容易达到关税减让的门槛条件。

  RCEP项下,中国对约65%的进口汽车零部件进口实施关税减让;日本出口到中国的部分汽车零部件直接降为零关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柬埔寨、缅甸、马来西亚等东盟国家,对从中国进口的部分汽车及零部件实施关税减让。基于此,汽车及零部件行业进出口企业可以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RCEP缔约方内扩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缔约方的进口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最大程度享受关税优惠,继续保持我国对东盟出口汽车及零部件优势产品地位,并提升中高端汽车特别是新能源汽车的区域出口竞争力。

  大型机械装备体积较大、结构复杂,由多种原材料、零部件组成,机械装备进出口企业同样可以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RCEP成员国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缔约方的进口原料和零部件,发挥比较优势,深度融合产业链。钟天宁提示,在这个过程中,应避免通过隐瞒旧设备事实、变更设备名称和相关技术参数等方式,将应税设备申报为减免税进口范围内的类似设备等风险。

  霍军分析发现,中国对东盟出口中低端机械装备产品短期内占据比较优势。与此同时,出口退税等政策鼓励中高端机械装备产品出口,倒逼机械装备行业转型升级,加速中高端产品发展。

  据此,机械装备出口企业,应关注机械装备出口退税清单、出口目的国的关税减让安排等,明确自身出口的产品是否在中国出口退税清单,以及RCEP目标成员国的关税减让清单内,从而降低产品出口成本。此外,机械装备行业还可以横向比较区域内不同国家的关税减让承诺及其时间表,选择最优关税国为出口目的国,以充分享受关税红利。

  中国是公认的化工大国,绝大多数化工品产能都已居于世界第一。霍军建议,化工出口企业在出口时,应重点关注中国重要的化工贸易伙伴——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和澳大利亚等国的“关税差异”减让时间表,尤其是日本和韩国对聚氯乙烯、有机化学、电石、聚氯乙烯和尿素化肥等的“关税差异”减让时间表,加大对重点目标成员国的出口,化解中国这些化工产品的过剩产能。

  霍军提醒,在税务管理方面,化工出口企业还应关注出口退税率的变化。近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多次提高部分化工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如2020年,聚苯乙烯、初级形状的ABS树脂(其他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的退税率由9%提高至13%,聚四亚甲基醚二醇的退税率由10%提高至13%,利好产品出口。据此,化工出口企业应准确掌握出口退税率的变化,准确办理出口退税。

  本报讯(记者胡正艳)近日,经中国税务报社驻各地记者站推荐,中国税务报社面向全国税务系统评选出2022年度优秀通讯员,具体名单如下:

  林晓宁 姜佩锋 曹晶 陈斌权 陈嘉炜 叶宁宁 黄婷 尹燕珊 吴秋洁 黄靖文

  张俊 魏林慧 李凯悦 高爽 侯蓓 任艳琴 赵文英 周斯琴 韩婷婷 孙福全

  2023年02月10日版次:04 作者:本报记者 林建荣 通讯员 刘恺 朱俊杰

  回顾中国平安这些年来的发展历程,难免会碰到一些涉税难题。不过,每次解决涉税难题的过程中,税务部门从未缺席。

  日前,知名品牌价值评级机构Brand Finance发布了“2023年全球品牌价值500强”榜单,中国平安以品牌价值477亿美元,位列全球品牌价值榜第30位、全球金融企业第5位,连续7年荣登该榜单。

  自1988年诞生于深圳蛇口起,35年来中国平安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成长为一家国际领先的综合金融、医疗健康服务提供商。近日,在接受记者正常采访时,中国平安首席财务官张智淳表示,中国平安的持续创新发展,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助力。“回顾中国平安这些年来的发展历程,难免会碰到一些涉税难题。不过,每次解决涉税难题的过程中,税务部门从未缺席。”张智淳说。

  作为大型集团企业,中国平安有近百万员工和保险代理人,全集团2300多家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机构分布于全国各地,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平安的影响之大显而易见。“由于涉及员工数量多、工作量大,怎样才能在全集团做好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落实,既防止出现风险,又让员工及时且充分地享受国家的红利,是那段时间我们非常纠结的问题。”张智淳说。

  了解到情况后,深圳税务部门专门组建服务团队,为新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平安更好落地提供服务。张智淳和记者说,深圳税务部门一方面提前对企业财税和人力资源人员进行政策辅导,帮企业详细测算新政实施后惠及的人数,预估潜在的影响,使得他们对这场重要的改革做到了“心中有数”;另一方面,深圳税务部门帮助企业优化了信息化系统升级方案,提前将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内容嵌入薪酬管理系统中,从而确保员工第一时间享受红利。

  “有税务部门专业的服务与帮助,我们妥善做好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在集团落地实施的工作,让企业员工和代理人高效顺畅地享受到了改革红利。根据当年度测算,全国80%的保险代理人无须再缴个人所得税,这极大地激发了大家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发展。”张智淳说。

  让张智淳感触很深的,还有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该公告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对于保险企业是很大的利好。

  “扣除比例提高至18%,有效减轻了保险企业的负担。”张智淳说,新政出台的第二天,深圳税务部门就来到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对如何准确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等提前进行了详细辅导。在税务部门精细、高效的服务下,中国平安第一时间充分享受了优惠,为持续推动保险业务创新发展增添了动力。

  纵观中国平安的发展历程,并购深圳发展银行是重要一步。从2009年起,中国平安历时3年,成功完成对深圳发展银行的并购,整合成立平安银行。这一耗时长、规模大的交易,不仅对中国平安的多元化经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上市公司领域、金融领域等均产生了重要影响。在中国平安开展这次重大并购过程中,深圳税务部门迅速响应企业需求全流程介入,帮助中国平安有效防控了涉税风险,顺利完成了并购交易。

  “对于这笔交易,税务部门付出了很多心血,对集团完成并购发挥了有力帮助作用。”张智淳向记者表示,从中国平安发布第一份涉及此次交易的公告开始,税务部门就主动跟踪交易进展并开展全流程服务——在并购前,深圳税务部门多次安排业务骨干与中国平安的财税人员集中研讨,帮助企业排查交易方案中的涉税风险隐患;在并购中,针对此次交易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等问题,深圳税务部门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经请示上级部门,及时给出确定性意见,帮助企业准确进行税务处理。

  在交易完成后,围绕平安银行的设立、相关资源整合及业务发展,深圳税务部门持续提供后续服务,及时为企业解决跨区域汇总纳税等问题,助力企业实现更好发展。完成重组后,平安银行资产规模、利润水平、纳税贡献逐年增长。2022年度业绩快报显示,平安银行净利润455.16亿元,同比增长25.3%。

  近年来,金融科技创新如火如荼。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只有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才能跟上时代步伐,具备更强的市场竞争力。在此背景下,中国平安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如何在确保合规基础上,用足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为科技创新充分“赋能”,成为中国平安财税人员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为支持科技创新,国家近年来持续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仅力度越来越大,而且享受优惠的便利性持续提升。”张智淳说,自2015年开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再进行事前审批,企业可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这在为企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让企业产生了“新烦恼”——由于没了税务部门的事前把关,企业担心自行判别时可能因把握不准而产生风险。

  针对这种情况,深圳税务部门创新推出了“清单制”管理方法。在该方法下,深圳税务部门与企业签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清单制管理备忘录》,安排专人为企业的研发项目提供鉴定服务,帮企业准确做好研发费用归集等重要事项。与此同时,深圳税务部门还上线了服务平台,让企业能够“一站式”线上报送研发项目资料,大大提高了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确定性与便利性。

  “从我们企业的真实感受看,‘清单制’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创新举措。”张智淳和记者说,中国平安与深圳税务部门签订备忘录后,涉税风险得到了有效防控,这使得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更放心,在科技研发投入上更有底气,享受优惠的规模也越来越大。

  采访中,张智淳向记者提供了两组数据:在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中国平安有281个项目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18年,中国平安与深圳税务部门签订《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清单制管理备忘录》,其位于深圳的10家子公司400多个研发项目接受税务部门“清单制”管理,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中,中国平安实际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较2017年增加了近两倍。

  “可以说,税务部门的服务创新举措,紧紧陪伴着企业的科技创新。”张智淳说,相信在2023年,随着税务部门持续创新和优化纳税服务,中国平安在创新路上所遇到的涉税难题,一定能得到更好地破解,从而更深入地实施科技驱动战略,促进集团实现更高水平质量的发展。